(2017)冀02执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某1、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1,王某,孟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17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1,男,汉族,194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4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孟某2,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孟某1等申请孟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3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1、王某于2017-5-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0.18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33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