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杜小齐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小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35号罪犯杜小齐,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小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交纳)。案经同案犯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杜小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小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小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小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