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7号原告:李丽,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王伟,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人。未到庭。原告李丽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同年10月20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剩余370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两周内还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王伟应诉时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及2016年10月20日的借条形成过程均属实。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因被告当前经济困难,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应诉时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证据出示和法庭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3月29日,被告王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同年10月20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剩余370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丽现金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借款人:王伟,2016.10.20”。本次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当事人对借条内容均无异议,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贷关系形成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丽借款本金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70元,被告王伟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