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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映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映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206号原告:许映鸿,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大楼二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088158E。负责人:廖中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雄,男,系被告公司职员。原告许映鸿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许映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映鸿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许映鸿负担。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