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东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东平,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东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东平伙同杨凡、邹福来、周金武(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冯家冲14栋(旺盛超市旁)一楼开设一无名电游室,并放置“鳄鱼传奇”、“齐某圣”2台电游赌博机(每台机器分设有10个机位)。后该赌场雇佣卢某2(已行政处罚)为服务员,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收银等工作。2015年12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东平及参与赌博的彭某2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电游机2台,账册1本,赌博备用金4600元及涉赌资金19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何东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东平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东平伙同杨凡、邹福来、周金武(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冯家冲14栋(旺盛超市旁)一楼开设一无名电游室,并放置“鳄鱼传奇”、“齐某圣”2台电游赌博机(每台机器分别设有10个机位)。后该赌场雇佣卢某2(已行政处罚)为服务员,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收银等工作。2015年12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东平及参与赌博的彭某2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电游机2台,账册1本,赌博备用金4600元及涉赌资金1900元。该赌场尚未盈利。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何东平的供述,证明其与他人合伙开设电游赌博室,内置20个机位的赌博机,招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及雇佣卢某1担任服务员的事实。2、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1月30日受雇佣在赌场当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收银、对账等工作以及证实赌场内有何东平、杨某、邹某2等股东及该赌场尚未盈利的事实。3、证人彭某1、彭某2、熊某、胡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赌场的地址、内部存在赌博机供人赌博以及部分证人证实杨某、何东平是该赌场股东的事实。4、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12月16日22时许对涉案赌场进行检查,从赌场内查获5名参赌人员,从现场查获2台电游赌博机,从赌场服务员卢某1身上提取赌博备用金4600元,从赌场后门右边房间内提取账册1本,从参赌人员胡某身上扣押毒资1900元。5、赌场、电游赌博机及相关账本的照片,证明电游赌博场所的相关的相关情况以及整体未盈利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民警对赌场工作人员卢某2及参赌人员彭某2、胡某等人以行政处罚的事实。7、被告人何东平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何东平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东平于2015年12月16日在赌博现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9、被告人何东平对同案人邹某1、周某、杨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该案同案人的相关情况。10、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说明书,证明送检的涉案2组共20个机位的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东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赌博机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东平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何东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东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被取保候审前羁押的期间已折抵刑期)。二、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资金4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