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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应武诉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武,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207号原告:周应武,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2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09739M。法定代表人:高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应武与被告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应武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周应武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