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英与被告邹玉文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邹玉文,王桂英,邹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71号原告:王桂英,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邹玉文,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王桂英与邹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桂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赫书 记 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