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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鑫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鑫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082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中心主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中心主管,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刘鑫垚,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五矿职工,住大庆高新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鑫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鑫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