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柴志强、徐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志强,徐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柴志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广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广英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京N×××××)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