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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柴志强、徐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志强,徐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柴志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广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广英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京N×××××)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