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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光果郑小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果,郑小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869号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76846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浓荫路气象坡1至6栋。法定代表人:李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男,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光果,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郑小莉,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果、郑小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光果、郑小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