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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1等与曹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曹某,赵某6,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45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赵某1,女,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2,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赵某3,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赵某4,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赵某5,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女,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某6,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诉被告曹某、赵某6、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刘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