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857号原告李某某,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系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分割两寺渡村南街20号所盖房屋,经查,该户除原、被告外,还有其子冯某甲(户主)、儿媳李某甲(已离婚)、孙子冯某丙,原、被告均承认该户征地款被用于盖房,故原、被告争议财产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权利,本案应按照析产纠纷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田军阳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