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晓光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11号杨晓光,男性,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榆树市培英街3委22组。本院在执行杨晓光责令退赔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