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金元丑、邱百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元丑,邱百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314号申请人:金元丑,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邱百京,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金元丑与被申请人邱百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元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百京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元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百京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25元,由申请人金元丑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 燕审 判 员 王仕昕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