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858号原告(反诉被告):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下路。法定代表人:李洪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文,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大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旗,遂宁市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遂宁鸿大电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被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提起反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处理,本诉原告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遂宁鸿大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遂宁鸿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遂宁市兴联胜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春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