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俊兴、张俊英与刘林锋、许青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兴,张俊英,刘林锋,许青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32号原告:韩俊兴,男,1960年5月4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支进村人。原告:张俊英,女,1960年5月30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支进村人。被告:刘林锋,男,1970年5月28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南焉村人。被告:许青秀,女,1968年7月12日生,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南焉村人。原告韩俊兴、张俊英与被告刘林锋、许青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俊兴、张俊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兴、张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兴、张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韩俊兴、张俊英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馨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