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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术民与刘天勇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术民,刘天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533号原告:高术民,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长山村*组。被告:刘天勇,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勤劳村*组。原告高术民与被告刘天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春原告高术民通过被告刘天勇流转该村村民的土地,后因其他原因土地流转没有成功,被告尚欠原告土地流转金10,0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天勇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高术民土地流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依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