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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9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靖峰、李佳轩 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靖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9刑初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靖峰,男,1993年10月2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粮农,云南省云龙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云龙县看守所。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靖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丽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人何靖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靖峰与施文聪(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前往云龙县漕涧镇开发区吃烧烤,途中遇见之前一起饮酒的何李彪时得知何李彪女友在开发区“蜜糖酒吧”消费后未付钱,何李彪将摩托车留置在“蜜糖酒吧”。何靖峰等人前往酒吧欲赎回摩托车,因言语不合,何靖峰与酒吧经营者李某在“蜜糖酒吧”门口发生争吵,何靖峰殴打被害人李某面部一拳。李某退至酒吧内,何靖峰等人继续殴打李某,被告人何靖峰用电视机模型打伤李某头部。之后,李某拿出菜刀挥舞,何靖峰等人退出酒吧,何靖峰在酒吧外与李某抢刀,施文聪捡砖头砸向李某后逃离现场。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何靖峰到云龙县公安局漕涧派出所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额部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立决定书、归案经过、医疗单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供庭审质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靖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靖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靖峰与施文聪(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前往云龙县漕涧镇开发区吃烧烤,途中遇见之前一起饮酒的何李彪时得知何李彪女友在开发区“蜜糖酒吧”消费后未付钱,何李彪将摩托车留置在了“蜜糖酒吧”。何靖峰等人前往“蜜糖酒吧”欲赎回摩托车,因言语不合,何靖峰与酒吧经营者李某发生争吵,何靖峰便殴打被害人李某面部一拳。此后双方继续争吵,被告人何靖峰与施文聪等人用电视机模型、砖块等物将李某打伤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何靖峰主动到云龙县公安局漕涧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何靖峰积极与被害人李某协商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转立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何靖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人身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及身份信息。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7月11日主动向云龙县公安局漕涧派出所投案的事实。4.贡公(城)刑受字(2016)第29号受案登记表、贡公(城)捕字(2016)2号逮捕证、移送案件通知书、云龙县公安局漕涧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何李彪案发后潜逃,公安机关已对其布控追逃;施文聪因涉他案被另案处理。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位于云龙县漕涧镇漕涧村开发区“蜜糖酒吧”,该现场北邻“通宵赏月烧烤店”及朝阳路,朝阳路的减速带西侧掉落着一块梯形状的红砖,距离公路南侧2.6米位置有滴落状血迹。6.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靖峰辨认出其打架的现场为漕涧镇漕涧村“蜜糖酒吧”,案发当晚其在该酒吧门口用手掌打了被害人李某的脸部一巴掌。7.辨认笔录。证实经侦查人员依法组织辨认:(1)何靖峰辨认出了参与打着被害人李某的“阿成”即是施文聪,“阿彪”即是何李彪;被打的人“鸭蛋”即是被害人李某。(2)施文聪辨认出案发当晚伙同其在“通宵赏月”门口打架的“靖峰”即是何靖峰。(3)李某辨认出打着他的人“靖峰”即是何靖峰;在现场的不穿上衣的男子即是何李彪。(4)杨某辨认出了到“蜜糖酒吧”的其男朋友何李彪。(5)何某辨认出李某被打的过程中参与打架的人中,“啊彪”即是何李彪,“靖峰”即是何靖峰,“阿成”即是施文聪。8.接受证据清单、物证(菜刀)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经侦查人员依法组织辨认:李某辨认出了其在2016年7月10日凌晨用来砍人的刀,即是何靖峰向云龙县公安局提交的菜刀。9.财产损失清单、财产损失鉴定。证实了“蜜糖酒吧”物品损坏的情况。10.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电视机模型)照片。证实案发后,李某向云龙县公安局提交了“蜜糖酒吧”内的破损的电视机模型一个。11.关于视频监控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证实何靖峰等人在“蜜糖酒吧”内打架的过程中,因该酒吧内监控损毁,故无法调取到该段时间内打架的视屏资料。该酒吧门口监控视屏中2016年7月10日2时6分许使用右手打人者为何靖峰;2时11分许穿黑色短袖、长发捡砖块打人者为施文聪;视屏中未穿上衣者为何李彪,使用菜刀砍人者为李某。12.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在此次事件中致“额部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7月13日鉴定,其额部皮肤挫裂伤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1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晚其与刘某、何洪武、施文聪、何某喝过酒后去吃夜宵时遇到之前在一起喝酒的何李彪。何李彪说因他女朋友在酒吧喝酒没付钱,他的摩托车被扣在酒吧,众人就去帮他赎摩托车。到“蜜糖酒吧”后在与老板李某理论此事时双方吵了起来,其因喝了酒就先动手打了李某脸上一巴掌。双方扯起来后酒吧里场面混乱,何李彪他们在酒吧里拿凳子和其它东西砸李某。后李某拿出一把刀大家就跑出酒吧,李某追出来后其将他手里的刀抢走了。在其抢刀过程中施文聪拿一块水泥片砸李某,但是否砸到其没看清。在抢刀子时其看到李某就已经流血了。其因酒醉所以自己在酒吧里是否用东西砸过被告人自己已记不清,但其记得刘某、何洪武、何某是在劝架,其他人应该都打了李某。次日其带着这把刀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当晚演变成打架主要是大家都喝醉了酒,其愿意对李某进行赔偿。14.被害人李某陈述:当天一女子在其经营的酒吧点了些吃的,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来后自行留下他的摩托车并和那个女子没付钱就离开了,约20分钟后摩托车主和何靖峰等人来到酒吧门口。何靖峰质问其是否扣押了他伴的摩托车,其与对方理论时被告人就打了其下巴一拳。其进入酒吧准备报警时对方也跟进酒吧,何靖峰又打了其下巴一拳,其他人也拿东西砸过来。其后退过程中头部被人用什么东西砸了一下,期间被告人也用酒吧里的电视机模型砸到了其头部,其头受伤流血了。其随手抓了一把菜刀乱挥后对方的人跑出了酒吧。其追出去后手里的刀被对方的人抢走了,穿黑色t恤的男子施文聪就用水泥砖砸到了其头部,其就被打晕了。其当天没有砍到他人。当天对其殴打的人有何靖峰、施文聪和摩托车主,在场的刘某、何洪武没有参与打。15.证人证言:(1)何某证实:2016年7月10日凌晨约2时许在“蜜糖酒吧”门口打架时,其看到刘某、何洪武一直是在劝架;李某拿着菜刀从酒吧追出来后何靖峰扑过去抢他的刀,施文聪则拿着一黑坨的东西要砸李某,但被其抢下丢在了一旁,所以没有砸到;有人报案后打架的人就陆续跑离了现场。当晚其与刘某、何洪武、何靖峰、施文聪在“烂漫之约”闲了会出来后原本是去“通宵赏月”吃烧烤的,只是路上遇到何李彪后,何李彪请他们去“蜜糖酒吧”赎他的摩托车的。(2)刘某证实:当晚其与何靖峰等人相约去吃东西,其到了后看到先到那里的何靖峰在对面的“蜜糖酒吧”里与李某吵闹拉扯,何靖峰打了李某一巴掌。其去劝架时施文聪准备帮何靖峰打李某,李某就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追何靖峰他们。其站在门口处见酒吧里何靖峰他们四个人就随手拿酒吧里的东西防备,其看到何靖峰和施文聪打了李某。随后李某拿刀追着何靖峰他们跑出酒吧,约两分钟后李某头部流着血返回,他手上的刀也不见了。(3)赵某证实:案发当晚有一女子在其与李某经营的“蜜糖酒吧”点了些吃的,该女子的男朋友来后这名女子没付钱就离开了,该名男子就自己留下他的摩托车也离开了。几分钟后一伙人来酒吧取摩托车,对方一男子与李某争吵起来并打了李某一巴掌。后其跑出去报警,返回时其在酒吧门口的路上见对方三个男子围着打李某,其中一男子拿着菜刀,一穿黑色t恤的男子拿水泥砖砸到了李某的后脑勺。李某被打后额头、后脑勺、脸上、左手臂、后背部、小腿上不同程度受伤。当晚打李某的还有那个摩托车主。(4)施某证实:当日凌晨其与何靖峰等人喝过酒后去“通宵赏月”吃烧烤时,通行的伴与对面酒吧的老板李某乱起来后李某拿出一把菜刀比划,其被李某砍到了左侧腰部。其捡了一个砖块在酒吧门口砸正在与何靖峰抢菜刀的李某,但因有一女子推其后背,石块没有砸到被害人。当晚在酒吧里闹时其还有两次捡砖块想打被害人,但砖块都被刘某抢走了。(5)何某1证实:2016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其与刘某、何某三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到“通宵赏月”吃烧烤时,见烧烤店对面何靖峰他们已经在李某的酒吧门口和李某吵闹,后他们又进入酒吧打起来。其将他们劝开后,李某他们就出来到酒吧门口再次打。打架时何靖峰他们约有三四个人,李某头部被打伤。(6)赵某1证实:当晚其在路上遇到何靖峰后,何靖峰约其去吃烧烤。后何靖峰为摩托车的事与李某吵起来,何靖峰就打了李某一巴掌。之后李某进入酒吧内,何靖峰和另外几个人也冲进酒吧内与李某争吵。随后其在门外就见冲进去的大概三个人打李某,其中有一人随手拿了一个水烟筒砸向李某,而另有二三个人在中间劝架。李某在酒吧里打斗时头部流了血。随后李某拿了一把菜刀追着何靖峰他们跑出酒吧,并砍到了施文聪后背一刀。李某又去追砍何靖峰时,何靖峰将其按倒在地上抢走了其菜刀,施文聪则随手捡了一块砖砸李某,砖头擦到了李某的肩部。其当天只是劝架。(7)杨某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其在“蜜糖酒吧”消费后打电话将其男友何李彪约到酒吧,后其因与何李彪吵架,其明知何李彪没带钱就故意将他留在酒吧自己离开了来刁难他。后其听何李彪说他把摩托车钥匙留给了酒吧老板,何靖峰等人还约他去取摩托出。(8)杨某1证实: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一女子在其工作的“蜜糖酒吧”点了些吃的,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到酒吧后自己将摩托车钥匙放在酒吧里后拉着该女子出去酒吧附近拉扯闹。过了一会儿后有七八个人到酒吧为摩托车的事乱,老板李某与他们理论时对方一男子先打了李某头上一巴掌,后来对方的人在酒吧里砸东西并打了老板,后老板就拿了烧烤架上的刀去追砍他们,对方的人就跑了。当晚对方一个穿白色T恤和穿黑色T恤的男子都曾用砖头打李某。(9)何某2证实:其是“蜜糖酒吧”员工。当日凌晨2时20分左右其在酒吧门口时看到有七八个人到酒吧,其中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与老板理论摩托车的事时双方起了冲突,后他们就动手打老板并砸酒吧里的东西。老板拿一把菜刀去追他们时在公路上被对方三个男子围着打,其中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先拿一块红砖打着李某右边的头上,另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拿着像砖头的东西打李某的头上,但打到哪里其没有看清。当晚对方有三四个人打了李某,李某的头受伤出血。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符合证据要件且能相互印证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靖峰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轻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何靖峰亦积极对被害人协商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何靖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靖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美春审 判 员  张浩荣人民陪审员  尹耀文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