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晓风与张士剑、张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风,张士剑,张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782号原告:朱晓风,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剑,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张连梅,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朱晓风诉被告张士剑、张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晓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计1253.5元,由原告朱晓风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