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道春、任明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春,任明海,李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道春,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任明海,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成英,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