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宇及原审被告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安供电公司)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宇,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宇,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范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宇,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审被告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183号。法定代表人金惠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冠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宇及原审被告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安供电公司)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英大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李宇及其所任职的联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李宇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第十条规定涉案高压线为10千伏,保护区域为边线延伸5米,高压线对地距离为5.4米,被申请人李宇在联通电线杆上5米左右固定螺丝,已进入再审申请人所有和管理的架空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作业。李宇未经批准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该危险应预见,其触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2、原审法院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农安联通公司,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李宇作为该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具体判项部分存在不合理。被申请人未评残,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诉请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仅给出范围,原审法院按最高档判决不合理。律师代理费明显偏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或将此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李宇提交意见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宇不存在过错,维修的联通线路是在2001年已经铺设完毕的线路,当时并没有农电的电线经过,且在维修时也不知道该段线路是否为高压线,上面没有明确的标识显示该线为高压线,同时该线路均为裸线。李宇在完成单位工作、从线路杆子上下落中,被上面的高压电击中导致受伤,整个过程中李宇不存在过错,同时搭设的农电电路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2、联通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李宇和单位之间的工伤问题与本案无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的规定,两起案件不存在交织问题,因此不是本案提起再审的原因。3、鉴定结论的范围属于法院合理采纳的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费用的判决不存在违背法律的规定问题。另,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二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该再审案件不应予以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被告农安供电公司提交意见:同意再审申请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村屯,系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根据《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经过居民区的高压线对地距离不得小于6.5米。农安供电公司作为致害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架设的高压线路低于国家规定的高度,致被申请人李宇受到伤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以《电力法》及相关规定主张李宇及联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当。在高压线架设高度低于规定高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李宇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故原审判决农电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的限额内直接向被申请人李宇支付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因农安联通公司与农安供电公司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联通公司对李宇的损害存在过错,且李宇并未要求其承担责任,农安联通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原审根据鉴定公司的意见在鉴定给出的范围内保护被申请人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保护的律师费明显偏高,故其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