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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明建与王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建,王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36号原告:于明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60号。法定代表人:董文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红,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负责人:孙志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建诉被告���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