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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飞与简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简培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115号原告:李飞,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简培昌,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飞与被告简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培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简培昌归还李飞借款本金20,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简培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飞借款20,4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一个月。当天,李飞委托案外人江浩将20,4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简培昌,简培昌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简培昌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简培昌拒不还本付息。为此,李飞诉请法院判如所请。简培昌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李飞陈述的事实一致。李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简培昌对李飞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李飞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飞与简培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李飞提供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简培昌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李飞借款本金20,400元及支付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简培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简培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飞借款本金20,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为172元,由简培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