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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栓占与周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栓占,周书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127号原告宋栓占,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周书龙,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栓占与被告周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栓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栓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宋栓占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审 判 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赵新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雨苗撤诉申请申请人:原告宋栓占,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高庄村福胜西路246号副1号,身份证号:132302197604203813。被申请人:被告周书龙,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吴村铺村东安南街58号,身份证号:130182198712225730。申请事项:我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撤诉。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