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影媚与被告丁世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影媚,丁世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许影媚,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叶永宏、吴萍萍,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丁世泽,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许影媚与被告丁世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本院因法定事由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原告许影媚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影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影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影媚负担。审 判 长 洪民强审 判 员 吴雅莉人民陪审员 林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琦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