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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霍文成申请执行王守信、何长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文成,王守信,何长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执11号申请执行人霍文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王守信,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何长晶,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守信、何长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守信、何长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守信、何长晶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审查本案与(2017)黑09执9号案件系同一申请执行人、同一被执行人、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且经申请执行人霍文成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滕湘江审判员  纪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