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雷某与刘某、刘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刘某1,刘某2,喀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989号原告:雷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1,男,58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雷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秉军审 判 员 王昕伟人民陪审员 冯百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志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