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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锡全与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锡全,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58号原告:任锡全,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法定代表人:任树中,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丛,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该村村民。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朋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锡全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锡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金210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进行预备河水系绿化工程项目,占用原告所在村农耕地。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确权土地为2.6943亩,确权时未通知原告到场,确权后未公示。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通过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预备河水系绿化工程占地土地补偿合同》,约定使用原告土地3.363亩,但实际使用土地为3.6258亩,导致原告损失0.2628亩土地,后经原告与原告所在生产小组组长等测量,原告土地应为3.6258亩。原告与两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原告主张的0.2628亩土地未经确权,即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若符合,待确权后原告可就实际损失情况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锡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灵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