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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征琳与张祖明、朱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征琳,张祖明,朱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01号原告:孙征琳,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明,男,35岁,汉族,住龙口市。被告:朱红,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征琳诉被告张祖明、朱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玉撤回对被告伍连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秋玉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于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