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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2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蒋永清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24号之八被执行人蒋永清,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查封被执行人蒋永清以株洲盛昌实业有限公司、肖琼、赵华玲的名义购置的房产四处【权证号为:10××15、10××16、株房产证株字第××号(2007030630)、株房产证株字第××号(20091082377)】。2015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蒋永清受贿、贪污罪一案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没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蒋永清受贿、贪污罪刑事罚没一案指��由我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湘0424执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该四处房产。现被执行人蒋永清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蒋永清以株洲盛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购置的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号近水楼台2栋106、206号(权证号为:10××15)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蒋永清以株洲盛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购置的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号近水楼台2栋105、205号(权证号为:10××16)房产��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蒋永清以肖琼的名义购置的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东侧湘银紫竹茗园7栋1304号【权证号为:株房产证株字第××号(2007030630)】房产的查封。四、解除被执行人蒋永清以赵华玲的名义购置的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C10栋101、201、301号【权证号为:株房产证株字第××号(20091082377)】房产的查封。五、解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四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