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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刘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刘永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542号原告王亮,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刘永旭,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密山市。原告王亮诉被告刘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