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刘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刘永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542号原告王亮,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刘永旭,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密山市。原告王亮诉被告刘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