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387鞠大兰与丹阳市皇塘镇华中汽车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大兰,丹阳市皇塘镇华中汽车修配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387号原告:鞠大兰,女,汉族,1956年5月2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林,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皇塘镇华中汽车修配厂,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六号路。经营者: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大兰与被告丹阳市皇塘镇华中汽车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大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大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