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兵诉被告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广元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02行初12号原告:赵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何松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栓,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司法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市工商局7楼。法定代表人:岳大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兴泉,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兵诉被告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兵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兵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兵负担。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