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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刘媛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064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超,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媛,女,199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