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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舒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