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舒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