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及妻子王继琴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王继琴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合蚌埠路示范街1号安置地1幢605室房屋一套,证号:定20×××27,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