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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及妻子王继琴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王继琴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合蚌埠路示范街1号安置地1幢605室房屋一套,证号:定20×××27,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