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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祖峰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峰,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民初1344号原告:黄祖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李梅,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委托代理人:杨耿荣,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祖峰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水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伟生、曹惠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祖峰、被告李梅的委托代理人杨耿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祖峰诉称:被告李梅曾在北海市工作,与原告是同事。2012年8月26日,被告声称家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9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借款。但还款日期到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并离开了北海市,更换了联系方式,断绝与原告联系。直到2014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各种渠道在钦州市找到了被告,被告声称手头没有钱,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9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梅向原告偿还借款59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被告李梅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元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000余元。被告对其辩解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被告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9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2012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4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被告,被告仍声称没钱还款,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9000元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祖峰人民币伍万玖仟元,到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4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除向原告付款6000元外,未再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因而原告才向本院起诉,从而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梅向原告提出借款需求,原告同意出借款项并实际出借款项后,被告李梅向原告黄祖峰出具《借条》以确认借款事实,该系列行为符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原告黄祖峰与被告李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祖峰起诉要求被告李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梅向原告黄祖峰偿还借款53000元。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130元;由被告李梅负担1145元。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振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