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同庆与被告李红福、冯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同庆,李红福,冯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58号原告:夏同庆,男,1996年出生,汉族,系在校大学生。被告:李红福,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冯爱萍,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夏同庆与被告李红福、冯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夏同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同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