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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和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702号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阳水沟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7283。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徐和祥,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和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江西余干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宇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