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行模具钢材经营部与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行模具钢材经营部,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54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行模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107国道之名勿塱园自编号1号,组织机构代码L4372096-7。经营者:李文,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工业大道18号西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777025-0。法定代表人:张必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行模具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5332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等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结果。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