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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丹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49号原告高丹,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杨光,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高丹诉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高丹诉称:2007年12月下旬,被告杨光说为公司项目走人情急需用钱,接连几个电话向我借钱,并发誓说绝不骗钱,保证一个月还清,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钱,被告一拖再拖。自2008年9月电话停机,人间蒸发,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我的全部钱都被被告骗走了,巨大的损失和精神压力使我生不如死。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示明,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高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