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忠北与郑铁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北,郑铁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347号原告:王忠北,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铁周,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北与被告郑铁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忠北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忠北以与被告郑铁周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忠北负担。审判员 吕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