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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忠北与郑铁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北,郑铁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347号原告:王忠北,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铁周,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北与被告郑铁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忠北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忠北以与被告郑铁周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忠北负担。审判员  吕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