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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金奎与王劲松、俎爱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奎,王劲松,俎爱丽,山东百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481号原告:杨金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王劲松,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俎爱丽,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百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42号1幢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原告杨金奎与被告王劲松、俎爱丽、山东百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金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