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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建平、周慧与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平,周慧,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267号原告:蒋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原告:周慧。被告: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原告蒋建平、周慧与被告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蒋建平、周慧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平、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建平、周慧负担。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