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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9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嘉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嘉旸,大年置业有限公司,梁军,王国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993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月,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洁琼,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360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罗钧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嘉旸,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大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砚池居横街一区9幢2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辰。被告:梁军,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国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嘉旸、大年置业有限公司、梁军、王国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74元,减半收取26287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