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斌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斌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9日先后两次被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4月1日,蒋斌在沙坪坝区某菜市场外其经营的诊室内,非法行医为李某某拔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扣押了医用注射器1个、盐酸利多卡(药)1盒、医用钳3把、记录帐目的笔记本1本。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斌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斌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查获的医用注射器1个、盐酸利多卡(药)1盒、医用钳3把、笔记本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