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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相阳与吴向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阳,吴相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吴相阳,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系吴相阳之子),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吴相合,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相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相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相阳。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