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莆田市秀屿区清泉兽药经营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莆田市秀屿区清泉兽药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4行初37号原告黄志勇,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办公大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47416850275。法定代表人林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刘杰,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清泉兽药经营部(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刘清泉兽药经营部),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城路35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305600210103。经营者刘建新。委托代理人郑国钦,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南,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勇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清泉兽药经营部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志勇请求撤销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作出的莆秀农(兽药)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做。2017年5月11日,原告黄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志勇负担。审 判 长 陈玉香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人民陪审员 林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丽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