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谭小荣与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荣,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谭小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娄敬路北段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系户县友好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谭小荣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之前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4100元,本次执行中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现对剩余案件款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