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明友与韩军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友,韩军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253号原告马明友,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随县人,农民,住随县。委托代理人汪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随县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军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随县人,农民,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友与被告韩军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友与被告韩军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友撤回对被告韩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明友负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